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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應繼分繳稅 可辦登記

工商時報【記者林淑慧╱台北報導】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昨(4)日表示,對於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不動產,繼承人若在2人以上時,可向國稅局申請按繼承分例,分單繳納遺產稅,再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,以免因為逾期未申請繼承,遺產反而被政府接管,週轉現金信貸年息甚至公開標售充公。國稅局官員表示,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,繼承人在2人以上時,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、罰鍰及加徵滯納金、利息後,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,以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。不過,官員強調,當遺產登記為公同共有的不動產之後,在遺產稅等全部應納稅額及款項繳清之前,將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,或處分、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。官員舉例說明,台北市有名被繼承人甲君過世,家中尚有配偶A君,以及育有4名子女,其遺產繼承人總共5人,須在今年9月10日之前,繳納甲君遺產稅100萬元。因上述5名繼承人間,尚有紛爭未解決,無法一次繳清遺產稅,為免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而被地政機關列管並加收規費,官員建議,可由配偶A君在繳納期限前,先向國稅局申請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,按其應繼分計算,A君應納的遺產稅額為20萬元,再辦理繼承登記。由於甲君的遺產稅仍有80萬元未繳清,仍為連帶債務,因此即使A君已繳完應繼分的遺產稅,但仍只能辦理土地的公同共有登記;在其餘4名子女尚未繳清應負擔的遺產稅之前,A君仍然無法將不動產出售移轉給土地開發商。台北國稅局表示,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責任,即使A君已繳納20萬元的分單遺產稅,但其餘的80萬元差額仍負有繳納義務,如果逾期未繳,每超過2天將按應納稅額的1%加徵滯納金,超過30天則會被國稅局將全體繼承人移送強制執行,並按日加計利息。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按應繼分繳稅-可辦登記-220005607--finance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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